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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市属民办学校 最新通知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6 21:28:09
 

  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廊坊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公共服务局,市直属各民办学校:

  现将《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各市属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文件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意识,引导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良好办学行为记入档案并予以加分,对违规办学行为记入档案并予以减分,记分结果作为年检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按周期计算,原则上一个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周期内加减分分别累计、不互相抵扣。

  第六条 对一个周期内有加分项且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在评优评先、年检等级、星级评定、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2.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利用办学违规集资、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或违规对外投资、对外做担保抵押,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的。

  3.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训等场所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在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减6-10分,情节严重的减11-20分:

  2.无计划招生、违规超计划招生;以签署协议、承诺录取等方式违规组织提前招生的。

  3.以高额物质奖励、欺骗误导、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4.违规招生导致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的;为违规招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

  5.委托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存在“买卖生源”行为的;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6.自行组织考试或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自行组织的结果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掐尖”招生的。

  7.普通高中违规招收中考成绩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的;未经审批违规跨区域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学生的。

  9.教学条件明显不能够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或上报的办学条件等数据弄虚作假的。

  11.未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12.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预录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的。

  13.以学生自愿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或存在别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年度内学校乱收费问题线索核实两次及以上的。

  14.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5.未落实校园膳食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大宗食材采购手续等行为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减1-5分,情节严重的减6-10分:

  3.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中高考喜报”“本科上线率”和“名校录取率”等信息的。

  4.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年度内学校乱收费问题线.不配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会议、活动等要求学校举办者、负责人参加,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不到场的。

  第八条 民办学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分达到10分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减分达到11-19分的,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年检给予“基本合格”等级,核减次年招生计划;减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对举办者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法律和法规教育,年检给予“不合格”等级,核减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除扣减分数外,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 为鼓励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提高管理上的水准,促进民办学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记分结果及年检等级等情况对学校赋予星级,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 民办学校星级分为三个档次:连续3年年检结果为优秀的,定为“五星级”;2年优秀、1年合格,定为“四星级”;1年优秀、2年合格的,定为“三星级”。

  第六条 被评为星级学校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建设、招生计划、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根据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发生违规办学行为,减分达到11-19分的星级学校,给予降星处理;减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取消星级学校称号。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或媒体平台公布市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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